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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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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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失業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
        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
        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現行法規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十九、失業之新住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
      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前項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