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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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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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單面列印)。
(五)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撥款帳戶影本。
(九)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五)。
(十)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一款所定工作環境改善類或第五點第二款所
    定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者,除前項規定文件外,另應
    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格式五)。
(二)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計畫現場訪視輔導之
      建議報告、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單位之人因工程改
      善輔導,或推動安衛家族相關活動資料。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三款所定臨廠健康服務類者,除第一項規定
    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僱用醫護人員之投保資料,或特約醫護人員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醫護人員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臨廠健康服務之執行紀錄(如格式六)。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現行法規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民國 112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
          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
        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
      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
    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事業單位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類型,且改善工期涉及跨年
    度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1.需經專業輔導單位事前評估,並敘明理由函報本署核定。
    2.經本署核定者,經費申請期間得彈性調整至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
      。惟工程改善核銷支用單據為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者,應依前項規
      定期限完成經費申請,並檢附該工程改善之成果報告書。
    3.於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費申請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體
      工程改善之完整資料。
    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
    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
    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