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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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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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
    本部公告之。
    指定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但指定辦理之特定檢查項目檢驗已取得第
    三者認證機構認證者,該特定檢查項目之指定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
    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認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有繼續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
    必要者,應於屆滿前九十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
    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

現行法規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特定檢查項目檢驗機構指定及管理作業要點(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六、經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機構),由
    本部公告之。
    指定辦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有效期間與認證有效期間相同。
    指定檢驗機構擬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前九十
    日,依前二點規定重新申請指定。
    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且未經本部重新指定者,指定檢驗機構不得再辦
    理特定檢查項目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