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