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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