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及女工,不得從事左列各種工作: 一、處理有爆發性、引火性或有毒質之物品。 二、有塵埃、粉末或有毒氣體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份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及上 卸皮帶、繩索等事。 四、高壓電線之銜接。 五、已溶礦物或礦滓之處理。 六、鍋爐之燒火。 七、其他有害風紀或有危險性之工作。
凡經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給假休息。
工廠對於童工及學徒應使受補習教育,並負擔其費用之全部,其補習教育 之時間,每星期至少須有十小時,對於其他失學工人,亦當酌量補助其教 育。 前項補習教育之時間須在工作時間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