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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
    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