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事業單位交付無僱傭關係之個人親自履行外送作業者,外送作業危害預防 及身心健康保護措施準用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三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七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