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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
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
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