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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職業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要件: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
      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
 (三) 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 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申辦
      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1 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附表七) 。
      2 訓練場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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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訓練對象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接
      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行
      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
      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違
      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
      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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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
        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
        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
        執行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缺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經
        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