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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修正)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提供法律諮詢或扶助業務
,得按年提出實施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後發給補助;其補助
條件、基準、審核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與扶助項目預估數量及評估依據。
二、辦理方式。
三、經費概算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法院提出法
律訴訟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提供之法律扶助項目如下:
一、法律諮詢。
二、律師代撰民事書狀之費用。
三、勞動事件之調解(以下簡稱勞動調解)程序、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
    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及其必要費用。
四、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前項第四款勞動調解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受僱者因雇主違反本法
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致終止勞動契約,於勞動調解或訴訟期間無工作收
入,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之補助。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扶助,與政府機關所定其他扶助或補助性質相同
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