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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前言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訂定後,對
    於依法指定之高危險工作場所,事業單位應就可能發生之災害,預先
    作好風險評估,擬定因應對策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並針對危
    險性工作場所中各項危害因素,採取預防管理措施,以避免重大危害
    之發生。
    為齊一審查尺度,並協助事業單位 (營造業) 於從事丁類危險性工作
    場所施工安全評估時,能掌握評估重點,爰就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
    建築工程) 之審查程序、文書格式及有關審查重點事項作成手冊,俾
    期望藉此引導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評估之精神,充分掌握營造工程經常
    發生之墜落、感電、倒塌、崩塌等危害,對本質安全、安全防護、作
    業管制等措施,規劃採行更安全之施作工法,納入施工計畫中實施,
    以有效防止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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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及檢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 作業程序:
      1.收文:事業單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至檢查機構送件掛文號。
      2.申請案件分派:分派申請案承辦人員,公文登記加蓋申請案件管
        制章註明處理期限,再交承辦人員辦理。
      3.書面文件初審:承辦人員依『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規定,審查申請案有關文件資料是否齊全。
      4.文件退件:依初審表 (如附件一) 對文件不全者或經初審不合格
        者,將不符合情形說明於公文內,函知事業單位退件。
      5.審查小組審查:為審查書面資料,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檢查
        機構有關人員所組成之審查小組,承辦人員將事業單位報審之文
        件提供審查小組開會審查。
      6.函知文件補正再審:經審查小組審查為補正再審者,承辦人員將
        審查意見,函知事業單位文件補正。
      7.實施現場檢查:經審查小組審查需實施現場檢查者,承辦人員函
        知事業單位配合實施現場檢查。
      8.函知審查合格:經審查小組審查為合格者,承辦人員將審查意見
        、事業單位承諾事項,函知事業單位書面審查合格。
      9.合格案件查核: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實施現場
        查核,持續追蹤並將查核結果依規定處理。
 (二) 流程圖:
                    ╭────╮
                    │程序開始│
                    ╰────╯
                         ↓
                    ┌────┐
                    │收    文│
                    └────┘
                         ↓
                  ┌──────┐
                  │申請案件分派│
                  └──────┘
    ┌────────→ ↓
    │                  /\
    │                /文件\  否┌────┐
    │              /是否齊全\→│文件退件│
    │              \?      /  └────┘
    │                \    /
    │                  \/
    │                   ↓
    │            ┌──────┐
    │            │審查小組審查│
    │            └──────┘
    │                   ↓
    │                  /\
    │                /    \
┌─┴─┐補正再審  / 審查結 \  不合格┌────┐
│函知文│←──  /果是否合格或\──→│文件退件│
│件補正│        \  補正再審  /      └────┘
└───┘          \  ?    /
                      \    /
                        \/
                         ↓ 否
                        /\
                      /是否\  是┌──────┐  ┌─────┐
                    /現場檢查\→│實施現場檢查│←│事業單位改│
                    \?      /  └──────┘  │善申請複查│
                      \    /                      └─────┘
                        \/
                         ↓           /\
                ┌──────┐    /現場\  否┌──────┐
                │函知審查合格│←/檢查是否\→│函知檢查缺失│
                └───┬──┘  \  可格  /  └──────┘
                        │          \?  /
                        │            \/
                        ↓
                ┌──────┐
                │合格案件查核│
                └───┬──┘
                        │
                        ↓
                  ┌────┐
                  │程序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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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格案件之查核
 (一) 實施危評查核
      為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結果,對於已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
      作場所應訂定年度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現場查核實施計畫,持續追
      蹤檢查查核,督促事業單位依送審文件確實執行,並期爾後危險性
      工作場所審查送審資料能更符合工程現場狀況及安全衛生需求,以
      提升工地安衛管理及設施水準。
 (二) 實施方式:
      已通過審查合格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查核程序如左:
      1.事前於查核表填寫事業單位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承諾事項。
      2.派員前往通過審查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進行承諾事項及安全
        評估內容之查核。
      3.依查核表填列內容查核事業單位現場執行情形。
      4.工程監造單位監督事業單位依計畫執行情形。
 (三) 查核結果處理原則:
      1.事業單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法令者,依法辦理 (通知限期
        改善或罰鍰等) 。
      2.現場有發生重大職災之虞者,予以立即停工處分。對情節輕微、
        有改善誠意者並可於當日改善者,可請事業單位立即改善者,得
        免停工處分。
      3.若發現事業單位變更主要工程施工方法時,立即要求事業單位不
        得使勞工於該場所作業,並依據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通知事業單位應就變更部分重新評估,並報請檢
        查機構審查合格始可作業。
      4.合格案件之查核未依審定合格計畫書執行者,視違法情節輕重,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予以廢止合格之認定,事業
        單位應重新提送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