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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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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手續:
 (一) 申請期間:全年受理。
 (二) 受理單位:申請單位可向擬興建勞工住宅、勞工宿舍所在地之勞工
      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 申請單位可向受理單位索取申請書 (附表一) 詳實填寫並檢附下列
      證件:
      1.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工會立案證書影本、職工福利委員會
        登記證書影本或勞工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乙份。
      2.興建勞工住宅、宿舍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移轉同意
        書正本及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3.勞工住宅、勞工宿舍興建計畫書 (附表二) 。
      4.切結書一份 (附表三) 。
      5.應於申請案奉核定後三個月內檢送「簽訂承購買賣契約先後順序
        編製之勞工簽章名冊」報主管機關核備 (附表四) ,承購勞工名
        冊奉核定後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任意更動。
      6.其他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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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稅減免:
 (一) 興建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
      地價稅」比照自用住宅稅率。
 (二) 興建勞工住宅其依成本售予勞工者,售價及其成本應單獨列帳,其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徵免應依稅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民營企業職工福利委員會運用職工福利金辦理員工住宅貸款,所需
      之貸款資金逐年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免受「教育
      、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一
      項第八款之限制。其符合上開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其他規定者,
      得以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