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申請第二類外
國人工作之初次招募或重新招募應備之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規定
其表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
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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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一)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
│ 食│ 之供應│ 國人易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
│ │ │(二)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三)非飲用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
│ │ │ 用水等)須有外國人易懂之文字│
│ │ │ 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餐廳、│(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應隨時清│
│ │ 廚房(│ 理,且應有充分照明、通風、防│
│ │ 如設置│ 止蚊、蠅、蟑螂、老鼠等之設施│
│ │ 應符合│ 。 │
│ │ 之標準│(二)應備清潔衛生餐具及桌椅設施。│
│ │ ) │(三)經健康檢查不合格之外國人遣返│
│ │ │ 前其所使用餐具應特別單獨處理│
│ │ │ ,不得與其他外國人混合使用。│
│ │ │(四)餐廳、廚房均應設置足夠(二處│
│ │ │ 以上)之安全門以因應緊急事故│
│ │ │ 發生時逃生之需。 │
│ │ │(五)餐廳、廚房與衛生、化糞處理設│
│ │ │ 備間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衛生│
│ │ │ 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
│ │ │(六)經常維持整潔,由專人巡檢,並│
│ │ │ 作成紀錄。 │
│ ├─────┼─────────────────┤
│ │三、伙食 │(一)雇主提供外國人伙食者,應尊重│
│ │ │ 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衛生、│
│ │ │ 足夠且等價。 │
│ │ │(二)外國人自費由雇主提供伙食者,│
│ │ │ 應尊重外國人意願,確保伙食之│
│ │ │ 衛生、足夠且等價,外國人人數│
│ │ │ 未滿三十人,應斟酌外國人多數│
│ │ │ 意見決定伙食樣式;三十人以上│
│ │ │ 者,應由雇主與外國人共組伙食│
│ │ │ 委員會,伙食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 │ │ 由外國人擔任。 │
├───┼─────┼─────────────────┤
│貳、住│一、建築與│(一)宿舍須取得依建築法規定住宿類│
│ 宿│ 消防設│ 之使用執照;以臨時性建築物充│
│ │ 施 │ 當宿舍者,應取得直轄市、縣(│
│ │ │ 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 │ │ 件。 │
│ │ │(二)消防設施,應依消防法規設置,│
│ │ │ 並須以外國人易懂之文字標示。│
│ ├─────┼─────────────────┤
│ │二、宿舍通│宿舍區應設置寬敞暢通之通道(其通道│
│ │ 道 │之寬度在兩側有寢室時為一.六公尺以│
│ │ │上,其他時為一.二公尺以上;同一樓│
│ │ │層內之居室樓地板面積未滿二百平方公│
│ │ │尺(地下層時為未滿一百平方公尺)寬│
│ │ │度為一.二公尺),並以外國人易懂之│
│ │ │文字或標示,標明緊急事故時之疏散方│
│ │ │向。 │
│ ├─────┼─────────────────┤
│ │三、宿舍不│(一)爆炸性物質、發火性物質、氧化│
│ │ 得設置│ 性物質、引火性物質、可燃性氣│
│ │ 於以下│ 體或大量易燃性物質之放置或儲│
│ │ 工作場│ 存場所。 │
│ │ 所內 │(二)使用窯、鍋爐之作業場所。 │
│ │ │(三)發散安全衛生上有害氣體、蒸汽│
│ │ │ 或粉塵之作業場所。 │
│ │ │(四)產生強烈振動及噪音之機械設備│
│ │ │ 附近場所。 │
│ ├─────┼─────────────────┤
│ │四、居住面│外國人之居住面積,宿舍室內總面積除│
│ │ 積 │以總人數,每人應在三.二平方公尺以│
│ │ │上。 │
│ ├─────┼─────────────────┤
│ │五、宿舍應│(一)廁所便坑數以住宿男性外國人每│
│ │ 設置合│ 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便│
│ │ 乎規定│ 池數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
│ │ 之廁所│ 上為原則。 │
│ │ 、盥洗│(二)女廁所便坑數以住宿女性外國人│
│ │ 設備 │ 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
│ │ │ 則。 │
│ │ │(三)浴室應設置合乎安全規定之冷、│
│ │ │ 熱水供應設施。 │
│ │ │(四)經常維持整潔,依性別妥為分界│
│ │ │ ,並注重其隱私。 │
│ ├─────┼─────────────────┤
│ │六、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七、訂定外│訂定外國人住宿管理規則,並以外國人│
│ │ 國人住│易懂文字公布。 │
│ │ 宿管理│ │
│ │ 規則 │ │
│ ├─────┼─────────────────┤
│ │八、保護外│雇主應負擔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 國人人│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 身安全│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參、管│一、訂定外│以外國人易懂文字訂定外國人生活須知│
│ 理│ 國人生│(含環境介紹、設備使用說明及外語廣│
│ 方│ 活須知│播電臺節目簡介等),在顯而易見之場│
│ 面│ ,環境│所公告,且於外國人住宿前以其易懂語│
│ │ 介紹及│言說明之。 │
│ │ 設備使│ │
│ │ 用說明│ │
│ ├─────┼─────────────────┤
│ │二、雇主或│(一)聘僱人數達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
│ │ 其委任│ 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一人。 │
│ │ 之私立│(二)聘僱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就業服│ 人者,至少設置管理人員二人。│
│ │ 務機構│(三)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每增│
│ │ ,應設│ 加聘僱一百人,至少應增設管理│
│ │ 置外國│ 人員一人。 │
│ │ 人生活│ │
│ │ 管理人│ │
│ │ 員 │ │
│ ├─────┼─────────────────┤
│ │三、聘僱外│(一)聘僱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 │ 國人中│ 人者,至少應有一人具有雙語能│
│ │ 應配置│ 力。 │
│ │ 具有雙│(二)聘僱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
│ │ 語(即│ 人者,至少應有二人具有雙語能│
│ │ 華語及│ 力。 │
│ │ 該等外│(三)聘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每增│
│ │ 國人母│ 加聘僱一百人者,至少應增加一│
│ │ 國語)│ 人具有雙語能力。 │
│ │ 能力人│ │
│ │ 員 │ │
│ ├─────┼─────────────────┤
│ │四、辦理「│辦理外國人「職前講習」,介紹在華工│
│ │ 職前講│作期間應遵守之法令 │
│ │ 習」 │ │
│ ├─────┼─────────────────┤
│ │五、休閒設│(一)聘僱外國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
│ │ 施及宗│ 提供適當休閒設施。 │
│ │ 教信仰│(二)聘僱外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 │ 場所之│ 應提供外國人宗教信仰場所或宗│
│ │ 設置 │ 教信仰之資訊。 │
│ ├─────┼─────────────────┤
│ │六、雇主應│(一)雇主應設置公告內部申訴機制,│
│ │ 設置及│ 處理外國人管理、伙食及住宿問│
│ │ 公告申│ 題,並專責處理。 │
│ │ 訴處理│(二)雇主應公告各直轄市、縣(市)│
│ │ 機制。│ 政府諮詢服務中心及本會職業訓│
│ │ │ 練局機場諮詢服務站等申訴機制│
│ │ │ 。 │
│ │ │(三)雇主應公告本會職業訓練局免費│
│ │ │ 申訴服務專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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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幫傭及家庭看護工部分(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
)
┌─────────┬─────────────────┐
│項 目│基 準│
├───┬─────┼─────────────────┤
│壹、飲│一、飲用水│合乎飲用標準之飲用水,須有外國人易│
│ 食│ │懂之文字或標示以資識別。 │
│ ├─────┼─────────────────┤
│ │二、杯具 │不得設置共用杯具。 │
│ ├─────┼─────────────────┤
│ │三、伙食 │(一)外國人自費雇主提供伙食者,應│
│ │ │ 確保伙食之衛生、足夠且等價。│
│ │ │(二)雇主免費提供外國人伙食,應尊│
│ │ │ 重外國人意願。 │
├───┼─────┼─────────────────┤
│貳、住│一、居住 │須保障外國人安全,注重整潔與衛生。│
│ 宿├─────┼─────────────────┤
│ │二、隔離措│經衛生機關健康檢查有法定傳染病待遣│
│ │ 施 │返之外國人應安排隔離措施。 │
│ ├─────┼─────────────────┤
│ │三、緊急事│為因應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應以外│
│ │ 故處置│國人易懂文字或語言說明求救電話、逃│
│ │ │生路線等緊急應變措施。 │
├───┼─────┼─────────────────┤
│參、保│保護外國人│雇主應善盡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之責,│
│ 護│人身安全 │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
│ 外│ │規定,善盡保護外國人隱私。 │
│ 國│ │ │
│ 人│ │ │
│ 人│ │ │
│ 身│ │ │
│ 安│ │ │
│ 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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