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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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配合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本局得酌予補助充實辦理技能檢定所需
    機具設備經費。所稱辦理技能檢定之單位如下:
 (一) 政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 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級中等學校。
 (三) 縣 (市) 級以上之雇主或勞工團體。
 (四) 辦理技能檢定之財團法人。
 (五) 其他辦理技能檢定相關單位。
    前項所列單位除係申請補助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者外,其
    術科測驗場地應經評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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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充實技能檢定設備之優先次序如下: 
 (一) 新開發或技術更新之職類或級別。
 (二) 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 配合落實技術士證照制度之職類。
 (四) 因辦理技能檢定致機具設備損壞而不堪使用者。
 (五) 其他經本局認定有補助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