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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 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
      檢附》
 (六)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
      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七)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八) 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
      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二個月內為有效期限》
 (九)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十) 審查費收據正本。
 (十一) 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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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如因故無法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前完工,經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
    具證明者,得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工期,但其所能聘僱之外籍
    營造工上限,將以原工期加計延長之工期為新工期依工程經費法重新
    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之人數,重新計算之人數
    低於原核准之人數,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遣返出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