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 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
檢附》
(六)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
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七)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八) 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
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二個月內為有效期限》
(九)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十) 審查費收據正本。
(十一) 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