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條文檢索結果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3
參、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之資格: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一) 個人計程車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
      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 鐘錶、鎖匠及刻印業: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記證
      明文件。
 (三) 公益彩券甲類販售業: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公益
      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四) 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4
肆、職務再設計改善項目: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無
    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指為恢復、維持、強化或就業特殊需要所設計、改良
    或購置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工具等有關
    活動。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適
    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使某些職務適合身心障礙者作業、調派
    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等,並
    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8
捌、職務再設計審核原則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審查後
    核定,惟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但與生活輔具、生財
    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迫切性、合理
    性等因素,依比例原則審查核定。
二、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一) 工作環境無障礙化之改善。
 (二) 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三) 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代
      替聽覺功能;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設備之
      安全性;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控制職場週
      邊設備等
 (四) 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善
      坐姿。
 (五) 溝通類輔具,如:聽語障者申請溝通輔助裝置,得以和顧客進行簡
      易溝通。
 (六) 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視
      覺功能。
 (七) 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為聽語障者提供手語翻譯;為視
      障者提供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等。
 (八) 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九) 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三、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需費
    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盤控制
    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四、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一) 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二) 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三) 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四) 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五、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16
拾陸、其他事項:
      一、非屬就業專用之輔具,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二、依本計畫所改善或購買之機具、設備、器材 (屬於資本門者)
          等,須標示該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補助購置」之字樣或標
          籤,並列冊管理,俾利訪視時查驗。
      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公共建築物等,依法應當
          改善之部分,不在本計畫申請範圍。
      四、接受補助項目若經查證移作其他用途,原提出申請單位應即退
          還補助款;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應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通報推介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機構若於通報七日內無法推介者,得由僱用 (申請) 單位自行
          進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補助之就業輔具得由就業服務中心回收
          再利用:
       (一) 接受補助之項目為個別化量身訂作之就業輔具,且為全額補
            助或部分補助,經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該輔具於案主離職
            後,僱用 (申請) 單位應報請就業服務中心回收,以利案主
            轉換職場後重複使用。
       (二) 所補助之輔具有重複使用性,且為全額補助或部分補助,經
            申請單位同意回收者,在二年內該補助項目之職位出缺時,
            倘申請單位無法再進用同障別適用該項目之身心障礙者,應
            將該輔具歸還就業服務中心。
      六、本計畫有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辦理本項計畫,對於協助身心障礙者調
          整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或設計簡易之輔具,發揮創意,有優良
          具體事實者,將予以獎勵表揚,以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