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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計畫書
        1 計畫書內容含:計畫名稱、目的、服務對象、 (請敘明新舊個
          案人數、收案標準,並附評估表、個案來源、舊案人數不得超
          過總服務人數二分之一) 、需求評估、實施方式、實施期程、
          人力配置、工作內容、工作機會開發、居家就業者專業能力培
          訓課程內容及期程、管銷制度及作業流程、居家就業者輔導機
          制、結案者之諮詢服務、預期效益、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
        2 前項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
          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 (註明規格、用途) 等。
        3 如為延續計畫,請附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及評估報告。
   (二) 法人登記書影本、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 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四) 董 (理) 事會決議提出申請之會議紀錄。
   (五) 前一年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計畫及經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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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計畫審查:
   (一) 依整體之需求,審核該計畫之可行性。
   (二) 依計畫內容審核該計畫執行後是否達到計畫之目的。
   (三) 依申請補助項目審核是否符合規定。
   (四) 依目的及效益審核計畫執行對就業促進之效益。
   (五) 依申請單位組織人力及前一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及成效審核其計畫
        執行力。
   (六) 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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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計畫執行及查核:
   (一) 申請補助計畫經核定後,由核定機關依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果分期
        撥款,請款時應附執行成果。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經費使用,如
        有賸餘款應繳回。
   (三) 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四) 接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採購業務時,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有關
        規定辦理。
   (五) 本補助款之會計作業,由本局督導接受補助單位參照政府會計有
        關規定辦理,並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六) 接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
        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審核結果予以剔除時,接受補助單
        位得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
        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
   (七) 由接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查核,不得拒絕,如有不配合或
        依核定計畫執行,經本局糾正仍未改善者,本局將中止補助並視
        情節追回已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