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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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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之用途如下:
 (一) 失業者、原住民、婦女、中高齡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轉業或
      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經營困難欲轉型之企業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
      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轉業訓練。
 (三) 其他有助於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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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要點補助對象辦理訓練所需鐘點費、學雜費、材料費或其他因
    訓練直接產生之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之額度、期限及基準另行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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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補助案件依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本局或
      局屬職訓中心視預算額度,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申請補助
      項目及基準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二) 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 (以A4格式製作) :
      1.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
        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2.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取訓練原則等說明。
      3.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4.設立登記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影本。
      5.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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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檢據向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辦理經費申請。
 (二)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
      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本局或局屬職訓中心核轉審
      計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
      免送有關憑證。
 (三) 補助款為其受補助班次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得先憑領據列
      報,並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審計機關、本局或局屬職
      訓中心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四) 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應檢送計畫執行情形報告,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 助金額。如有補助經
      費產生之結餘款、利息或其他收入,應全數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