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以下簡稱評鑑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初審作業。 (二)督導參與單位辦理稽核工作。 (三)協助推展職安衛制度。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有關之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辦理職安衛制度參與單位標誌之發給等管理事項。 (六)其他職安衛制度管理有關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 下: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有關榮譽參與單位審查作業。 (三)指導職安衛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推薦具有能力之職安衛制度評鑑員。 (六)其他有關職安衛制度管理、技術事項。
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十五、稽核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並經稽核員訓練者: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具有前點評鑑員資格者,得擔任稽核員,並免除稽核員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