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貸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者。 (三)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
六、前點第一款之身分認定,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登載之投保 單位為認定基準,除投保於自創事業或職業工會者外,投保於其他事 業者一律不得申貸。 申貸者如有合理理由證明申貸時已無工作,而因故尚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應先辦理退保手續始可申貸。如係投保農保,且無實際從事 農業工作者,應以切結書切結。
十三、擔保及保證條件: 本貸款之擔保品依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貸者之擔保品 不足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 ,申請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八成。
十九、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告知本會及承貸金融機構: (一)受補貼期間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未於所創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四)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因怠 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