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事業單位依第二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應備齊下列文件,送職訓中心審 查: (一)事業單位申請表。 (二)工作崗位訓練計畫書。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年度最新月份勞保繳款單影本。 (五)本局或職訓中心指定之其他相關文件。
八、事業單位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檢附領據、學員訓練津貼支付清冊、留用 情形、簽到冊、學員訓練月誌、學員考核成績、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 與事業單位分擔表正本及其他應備文件,向本局辦理請款及核銷。 勞保費繳納證明事業單位應留存十年,本局或職訓中心得隨時派員抽 查。上開文件經查未符本要點補助規定時,本局或泰山職訓中心得將 不符規定之文件剔除,並追繳全部或一部經費。 本要點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2 日修正生效前已開訓之事業單位, 於結訓後三十日內,應檢附第一項應備文件向泰山職訓中心辦理請款 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