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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
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準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二、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三、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