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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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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組成審查委員會針對下列事項進行書面資料
    審查,並依申請單位所提計畫,採序位法擇優,依核定補助:
(一)訓練課程規劃內容對觀光產業人力需求之回應性。
(二)訓練計畫之完整性。
(三)申請單位之執行能力、經驗與績效。
(四)推動作法與其他政府部門或業界有所合作及其合作事項。
(五)具體量化且可供檢核之預期成果及效益。
(六)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主辦機關於審核過程中,得視需要邀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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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訓練經費之編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內部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外聘講師
      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二)外聘講師交通費:按飛機、高鐵或自強號火車之票價編列,飛機或
      高鐵部分並應檢據覈實報銷(需註明起迄地點、次數)。
(三)場地費:限訓練單位非以自有場地辦訓者始得編列。每場次至少三
      小時,上限為二千五百元,並應核實編列支付。
(四)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訓練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
(五)其他辦理訓練課程必要之費用:得依各該訓練班次施訓組合之規劃
      、實施內涵之需要編列,並以「行政院勞委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如附表四)所訂項目及編列標準且經主
      辦機關核定者為限。
(六)行政管理費:以第一款至第五款實際費用總額百分之十五編列;限
      支用於事務費、分攤水電費、行政人員加班費、學員輔導活動等與
      執行訓練計畫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
    申請單位依據前項各款經費項目及標準所編列之訓練經費概算之人時
    成本以不超過一百三十五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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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得全額補助,並依個案核定補助金額。
      申請單位為全國性或省級觀光產業相關行(職)業專業團體及法人
      團體、大專校院者,按申請計畫總經費補助百分之八十,每案最高
      補助八十萬元。
      前項申請單位訓練之學員如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資格(含負
      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
      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就業保險法被
      保險人失業者或其他經本局專案認定者,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