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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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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
      ,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
      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前項所指三年及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自該學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
    案補助要點所定計畫、充電起飛計畫及其他因應貿易自由化補助在職
    勞工或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計畫之初次課程開訓日起
    算三年,期滿後參加前開任一計畫時,自前開各計畫中首次參訓之課
    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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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訓練產業別以本署公告之政府推動政策性產業為優先,其他產
    業為輔。
    分署得依據區域產業發展人力需求,提出優先核定之訓練產業及職類
    班次。
    本計畫不受理托育人員訓練課程及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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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應就其專業、設立目的、訓練特色、訓練容量及相關領域
      勞工訓練需求規劃訓練班次,且不得僅限會員參訓。
      訓練單位所規劃訓練班次,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訓練課
      程、時數、參訓人員資格認定及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訓練班次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之訓練,應依職
      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以辦理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為優先,基層工會以辦
      理與會員職業能力直接相關領域專業課程為優先。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課程未符合前四項規定者,分署得不予核定或
      撤銷原核定。
      訓練單位所提之訓練班次經核定後,應自行辦理,不得將部分或全
      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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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申請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包括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及教學環境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及師資基本資料表。
  (六)設立登記影本。
  (七)組織章程影本,且章程須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目的或執行任務。
  (八)最近一次本署 TTQS 訓練機構版或外訓版評核結果為通過(含)
        以上之有效證書影本,且須於所提各訓練計畫之開訓日仍屬有效
        。
  (九)執行本計畫之工作人員名冊。
  (十)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有效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
        影本。
  (十一)訓練場地在訓練期間內查核合格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十二)所屬上級工會團體代為轉送分署之公文,或無法代轉或不願代
          轉之證明文件。
  (十三)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八款所定本署 TTQS 評核證書,其有效期限於所提訓練計畫
      開訓日前屆滿者,應於訓練班次開訓日前一個月補具通過 TTQS 評
      核證書,始得辦理線上報名招訓;未補具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
      理。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獲得本署職能導向品質認證者,應檢附本
      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證書。
      訓練單位所辦理之課程為取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者
      ,應另檢附其主管機關同意辦理之相關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未於招訓前補正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之訓練場地文件
      者,分署應停止該課程辦理。
      利用學校本部、分校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辦理之訓練班次得免附
      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所定之證明文件。但屬租借他校本部、分
      校場地或政府機關(構)場地者,須檢附校方或機關(構)同意租
      借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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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分署依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如附件二)辦理訓練計畫
        審查:
    (一)第一階段審查:
          1.分署應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先進行書面之檢核。資格不
            符者,不予審查;資料未齊備者,得通知訓練單位於期限內
            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審查。
          2.分署應邀集本署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分區審查小組,針對各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書面檢核無誤者,進行實質審查。
          3.審查小組委員得以五人以上、二十二人以下為原則,並由分
            署遴聘之。審查小組進行訓練班次審查作業時,出席人數至
            少五人以上,始得召開計畫審查會議予以審查。
          4.針對訓練單位所提之各訓練班次與訓練單位專業及設立目的
            之相關性、名稱、訓練時數、課程內容、師資、經費,或違
            反公序良俗、爭議性或其他非政策所需求之班次等項目,進
            行實質審查。
    (二)第二階段審查:
          1.分署依本署所訂審查計分表(如附件三)評列各訓練單位之
            辦訓能力,並由分署公告訓練單位審查計分表之結果。
          2.分署依審查計分表,核計各訓練單位之分數,且依分數由高
            至低排序區分等級,並依據分級及衡酌當年度預算,予以核
            配各等級訓練單位之經費額度。訓練單位辦理訓練班次之課
            程獲本署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者,該課程三年內得優先核
            定,其經費額度不計入各等級核配額度內,且同一認證課程
            以每次申請一班為限。
          3.首次申辦本計畫之合格訓練單位獲得核配經費時,均列為核
            配經費最低等級。
          4.分署於核班時,若訓練單位發生重大異常狀況有影響課程執
            行之虞,並有相關資料佐證者,得不予核班,但訓練期間情
            況可獲改善並不影響課程執行者,得衡酌實際情況予以核班
            。
        分署對於調整後通過之訓練班次,應以書面載明具體理由通知訓
        練單位。
        訓練單位所提訓練班次內容應配合各階段審查意見修正,始得核
        配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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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訓練單位應先依本計畫規定檢視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並與學員
        簽訂契約,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訓練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獲學員資料及相關文件,應負保密及專
        人保管之責,並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於訓練場地及設備應善盡管理之責。學員於訓練過程
        中如發生可歸責於訓練單位之事故,訓練單位應自行負擔相關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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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
          而退訓者。
    (四)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
        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
        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六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
        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
        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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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
        轄區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但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次者
        ,由分署處分一年不得於該轄區申請及辦理本計畫:
    (一)未依作業手冊期程或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等辦理訓練班次
          之行政作業。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期令其改善。
    (二)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學員管理致有不實情事。
    (三)未依本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辦理。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
          期令其改善。
    (四)未依核定課程大綱施訓。但其情形可改善者,得先限期令其改
          善。
        經分署查核發現訓練單位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或未依職業訓
        練相關管理措施執行者,分署應撤銷所核定之課程,並由分署處
        分一年不得申請及辦理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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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
        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由分署處分一年不得申請及辦理
        本計畫:
    (一)違反第二十六點第一項規定,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本計畫定期或不定期訓練稽核,經限期
          改善仍不配合。
    (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四)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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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已開訓之班次外,分署應停止其辦
      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班次,並由分署處分二年不得申請及辦理本計
      畫:
  (一)違反第十一點第六項規定。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辦本計畫。
  (三)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本署所屬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四)違反第三十一點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並經查證屬實;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
        不實資料之情事。
  (六)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