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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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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建立訪視評核委員資料庫及遴選輔導服務委員。
(四)規劃及辦理輔導服務業務。
(五)辦理訪視評核委員行前共識會議、工作協調聯繫會報。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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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指其他單位所僱用,並投保就
    業保險之員工至申請單位接受指揮提供勞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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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