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三)建立訪視評核委員資料庫及遴選輔導服務委員。 (四)規劃及辦理輔導服務業務。 (五)辦理訪視評核委員行前共識會議、工作協調聯繫會報。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六、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提供勞務服務人員,指其他單位所僱用,並投保就 業保險之員工至申請單位接受指揮提供勞務者。
二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 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 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本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