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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12
十二、參訓學員成績分為專業技術訓練及企業訓練二項成績。
      專業技術訓練期間之成績考核,由職訓中心辦理;企業訓練之成績
      考核,由事業單位辦理。
      參訓學員於企業訓練期間,除違反訓練契約書規定,或有其他違反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外,事業單位不得核列參訓學員之企
      業訓練成績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