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檢索結果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母性健康保護:指對於女性勞工從事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所採
    取之措施,包括危害評估與控制、醫師面談指導、風險分級管理、工
    作適性安排及其他相關措施。
二、母性健康保護期間(以下簡稱保護期間):指雇主於得知女性勞工妊
    娠之日起至分娩後一年之期間。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應配置醫護
人員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者,其勞工於保護期間,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嬰兒健康之下列工作,應實施母性健康保護:
一、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一級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
    品者。
二、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包括勞工作業姿勢、人力提舉、搬運、推拉
    重物、輪班、夜班、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依附表一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
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勞工於保護期間,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與其面談,並提供
健康指導及管理。
前項之面談,發現勞工健康狀況異常,需進一步評估或追蹤檢查者,雇主
應轉介婦產科專科醫師或其他專科醫師,並請其註明臨床診斷與應處理及
注意事項。
勞工於接受第一項之面談時,應依附表二填寫健康情形,並提供孕婦健康
手冊予醫護人員。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應依下列原則
區分風險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一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無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二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十分之一以上未達二分之
      一。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可能影響母
      體、胎兒或嬰兒健康。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第三級管理: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暴露濃度在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以上。
(二)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或其他情形,經醫師評估有危害母體
      、胎兒或嬰兒健康。
前項規定對於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
定辦理。
前二條風險等級屬第二級管理者,雇主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提供勞
工個人面談指導,並採取危害預防措施;屬第三級管理者,應即採取工作
環境改善及有效控制措施,完成改善後重新評估,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
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雇主使保護期間之勞工從事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工作,經採取母性健
康保護,風險等級屬第一級或第二級管理者,應經醫師評估可繼續從事原
工作,並向當事人說明危害資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風險
等級屬第三級管理者,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採取變更工作條件、調整
工時、調換工作等母性健康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