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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修正)
雇主對於前條適性評估之建議,應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與勞工面談
,告知工作調整之建議,並聽取勞工及單位主管意見。
雇主所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應尊重勞工意願,並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
工作法及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辦理。
勞工對於雇主所採取之母性健康管理措施,有配合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