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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1
一、為執行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至第十條之規定,協助雇主對具有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
    理,特訂定本指引。
3
三、本指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相似暴露族群:指工作型態、危害種類、暴露時間及濃度大致相同
      ,具有類似暴露狀況之一群勞工。
(二)分級管理:指依危害性化學品之健康危害特性及暴露,就評估結果
      評定其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控制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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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點實施危害性化學品暴露評估結果,應藉由統計分析,對照其容
    許暴露標準進行作業場所暴露評估結果分級,其分級原則,如附件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