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評核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規劃: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推動政策,且依工程
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類三大面向,訂定目標及計畫,並編列
相關經費等。
(二)職業安全衛生納入相關法制之情形:針對業管特性,訂定有關促進
職業安全衛生之相關法令、行政規則、行政指導,及辦理公共工程
採購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機制等。
(三)職業安全衛生執行情形及成效:依工程類、目的事業類與所屬機關
類三大面向,督導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所定各項安全衛生政
策、目標、計畫、職業安全衛生合作及前次評核建議改善事項等。
(四)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檢討分析:所屬機關(構)或單位績效達成情形
及檢討分析改善等。
(五)職業安全衛生督導及獎懲機制:建立所屬機關(構)或單位推動職
業安全衛生之督導及獎懲機制。
(六)其他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或特殊創新作為:督導所屬機關(構)
或單位辦理多元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活動及其他創新作為。
前項評核項目之配分及評分指標如附表一及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