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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六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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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
      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三)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四)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五)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六)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七)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八)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九)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十一)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二)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三)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五)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
        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
        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組拆、
        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及樓板邊
        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職安署訂定
        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
        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以是否由專業
        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生設施圖說)及建立
        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
        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
        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
        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
        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
        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自一
        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防爆開關箱及
        防爆燈具,為經公告認可之機構依現行法令規定實施型式檢定合
        格,且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新安裝或換裝自一百
        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所有防爆電氣設備,應
        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
        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
        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
        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半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
        全護圍、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
        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及
        其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
        用圓盤鋸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相關規定。自
        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購入之動力衝剪機械及自一百零一年十月
        一日起新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應張貼商品檢驗合
        格標識,其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並
        應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為檢查重點
        。
      6.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
        ,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
        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檢
        定合格。
      7.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定使用安
        全帶、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
        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
        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
        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
        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8.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
        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
        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9.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
        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
        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管理,與肌肉骨
        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新興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0.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應確
        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依危害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
        、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危害防止措施、安全管制、
        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
        為檢查重點。
     11.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
        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
        理為檢查重點。
     12.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
        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
        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
        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為檢查重
        點。
     13.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14.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執行方式及推動期程,依職安署「勞動檢
        查機構執行營造作業使用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注意事項」辦理。
     15.特定對象保護檢查: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
        之女性勞工,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
        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16.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
        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17.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演
        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景搭
        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
        、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點。
     18.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針對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業災害之
        行業,將常見災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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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配合措施
一、對於已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評定認可者
    ,得以外聘專家團隊「績效訪視」監督改善,藉系統運作查核機制促
    進其自主管理效能。
二、協助高風險產業,落實危險性工作場所安全管理
(一)加強高風險化學製程管理,持續降低火災爆炸災害,並強化維修保
      養作業管理,有效預防維修保養災害。
(二)強化營造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並加強公共工程災害預防,推廣統合管
      理技術及自主管理制度。
三、推動中小企業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協助機制
(一)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型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亟需改善者,得視其需求,轉
      介受本部補助辦理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之地方政府或職
      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管理單位,提供諮詢、訪視或輔導等資源協助
      。
(三)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辦理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成效不佳者,應視其
      需求,轉介職安署委託設置之各區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協助及
      訪視輔導。
四、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選定職業災害較高之行業,針對職業災害發生特
      性,辦理相關防災專業訓練及製作各項宣導摺頁、手冊等,加強對
      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安全衛生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
      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負責
      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相關人員之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與工會配合辦理新進會員教育訓練,建立自營作業者資料庫,舉辦
      自營作業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增進其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能。
(四)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五、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
      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公共工程及人員」評選及頒獎表揚
      活動,鼓勵國內企業向工安標竿學習,塑造良好工安水準。
(二)鼓勵獲獎單位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將安全衛生經驗分享國人。
(三)鼓勵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集團企業、安衛專業團體自主辦理
      年度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
(四)藉助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
      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害
      ,並以教育訓練、宣導輔導、成果分享等方式,協助合作伙伴改善
      並向上提升整體職場安全衛生水準。
六、事業單位同一作業類別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第四級管理人數達三人
    以上,且該作業具重大潛在風險者,應對其實施輔導等協助改善措施
    。
七、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
      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
      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職安署、各勞動檢查機構與直轄市及縣
      (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勞
      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
      機關職權實施檢查或查核,並辦理相關法令宣導及輔導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資
      訊管理系統」,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
      動檢查機構或職安署協助處理。
(七)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
      ,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職安署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聯繫會報,協調增進
      安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主
      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全衛
      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
      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促監
      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辦機
      關實施聯合稽查。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品
        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機制
        ,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二)配合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爆竹煙火製造工廠跨部會
        聯合檢查,並各依主管法令辦理。
(十三)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基本工資者加強查察,
        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併
        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十四)因應法定正常工時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減為一週四十小時,
        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加強檢視有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及
        第三十條規定。
(十五)實施勞動檢查時,應確實遵守「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原則
        」,以保障童工及青少年之勞動條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