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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定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動契
約約定而取得特別休假時,得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並自行排定請
假返國期日,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
,得與外國人協商調整返國期日。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與外國人協商調整不成立時,應依外國人原排定之返
國期日同意其返國。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
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
約定辦理。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
假以外之假別返國時,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及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