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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防護具選用參考原則 (民國 105 年 07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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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呼吸防護具選用原則:
(一)於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前,必須先完成作業場所勞工危害暴露評
      估(可參考有害物安全資料表,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
      法規定辦理暴露評估)及佩戴人員生理狀況或呼吸功能等條件之評
      估。
(二)參考前項評估結果並依職業安全衛生專業人員之建議,選擇適當及
      有效之呼吸防護具。
(三)作業勞工應受過呼吸防護具相關訓練,並在作業主管監督下使用呼
      吸防護具。
(四)呼吸防護具應定期及妥善的實施清潔、儲存及檢查,以確保其有效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