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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零九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訂定)
8
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二)勞工出勤紀錄。
(三)勞工工資清冊。
(四)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
      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五)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六)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七)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及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八)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九)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十)童工、女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十二)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三)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四)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五)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六)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十七)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
        工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分級管理、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
        環境監測、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事項。
     16.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組拆、
        鋼構組配、橋樑墩柱鋼筋組立、橋樑場撐組拆、電梯口及樓板邊
        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應依職安署訂定
        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擋土支撐、模板支撐及橋樑工程採支
        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等以工作車推進方式施工,以是否由專業
        人員設計簽章、繪製施工圖說(包含安全衛生設施圖說)及建立
        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合梯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
        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
        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石化等工廠之製程、管線及場所檢查:以事業
        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
        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
        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
        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
        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
        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
        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設備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工程作業之臨時用電設備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
        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
        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
        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
        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
        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及其光電式
        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研磨機、
        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6.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檢查:針對廠場內既有或新購入設
        置經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檢查重點如下:
     (1)屬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新安裝或換裝之防爆電動機、防爆
          開關箱及防爆燈具,是否經公告認可之機構依現行法令規定實
          施型式檢定合格,並張貼型式檢定合格標示之合格品,或屬新
          安裝或換裝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之所
          有防爆電氣設備,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
          貼安全標示。
     (2)屬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購入之動力衝剪機械及自一百零一年
          十月一日起購入之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及研磨機,是否張貼商品
          檢驗合格標識,或屬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產製運出廠場或
          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
          示。
     (3)屬經本部公告指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及防護
          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另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款
          所定機械、設備或器具,其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四年一月
          一日之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
          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及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
          止裝置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完成產製
          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經本部認可驗證機構實施型式驗證合
          格及張貼合格標章;及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
          )及金屬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床、搪床、傳送機)之
          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之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
          或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
          標示;及工業用機器人(機器人系統)及金屬材料加工用鋸機
          (含圓盤鋸、帶鋸等)之製造者或輸入者於一百零八年九月一
          日之後完成產製運出廠場或輸入者,是否於本部指定申報登錄
          網站完成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
      7.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
        ,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
        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
        檢定合格。
      8.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式起重機
        使用輔助臂樑或搭乘設備時,輔助臂樑是否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
        ,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定使用安
        全帶、實施作業前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
        機之作業是否依規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
        業需求等情況,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
        之門扉連鎖裝置、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
        無實施定期自動檢查等為檢查重點。
      9.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
        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
        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10.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勞工個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
        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
        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及作業管理,與肌肉骨
        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等新興工
        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1.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缺氧或局限空間作業場所
        ,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確認有無缺氧、中毒等危害,並依危害
        訂定危害防止計畫,包括氧氣、危害物濃度測定、通風換氣方式
        、危害防止措施、安全管制、作業許可程序、防護設備與作業安
        全檢點及緊急應變處置等事項為檢查重點。
     12.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
        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
        理為檢查重點。
     13.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
        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
        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
        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為檢查重
        點。
     14.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時,應將職業安全衛生
        法第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
        七條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
     15.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4750,並依職安署「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
        注意事項」辦理。
     16.特定對象保護檢查: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
        之女性勞工,應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健
        康管理及健康保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17.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
        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18.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大型遊樂園、演
        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從事舞台架設、布景搭
        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
        、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點。
     19.青少年職業安全衛生檢查:針對青少年族群較易發生職業災害之
        行業,將常見災害類型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