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2、3、5、6 點條文及第 4 點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目的: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雇主辦理健康管理及 職業病預防等事項,透過補助中小企業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規定,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 人員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以下簡稱健康服務人員)辦理臨場健 康服務,以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