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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
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