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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
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
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特制定本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事項,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勞動基
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保險法、職
業訓練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雇主繼續僱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之
受僱者達一定比率及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得於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
規定時,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前二年內,提供退休準備、調適或再
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