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檢索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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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
業訓練課程,全額補助其訓練費用。
申請前項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辦理職業訓練單位提出,送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中央主
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招募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僱用結訓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勞動條件。
三、訓練計畫書。
四、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經核定補助者,補助標準分為下列二類,其餘未補助部分,由雇主自行負
擔,不得向受訓學員收取任何費用:
一、由雇主自行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七十。
二、雇主委託辦理訓練:補助訓練費用百分之八十五。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三、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五人。
六、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
    限。
前項失業者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
檢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
前項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
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同一創業貸款案件,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
助者,不得領取本辦法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
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推介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
除前項規定外,其他補助資格條件、核發金額及相關事項,準用就業促進
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
申請前條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補助金額領取收據。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用人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六十日內,應檢附下
列文件、資料,向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三十二條津貼及補助
:
一、計畫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津貼與行政管理及輔導費之印領清冊及工作輔導紀錄。
四、參加計畫人員之簽到表,或足以證明參與計畫之出勤文件影本。
五、參加計畫人員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
    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延長補助之核准函影本。
七、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
    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影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用人單位申領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行政管理費及輔導費,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視其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
助;已領取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進用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
二、同一用人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者。
三、進用之人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
    關補助或津貼。
四、自行進用未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
雇主連續僱用同一領有僱用獎助推介卡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應於滿三十
日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申請僱用獎助: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
二、僱用名冊、載明受僱者工作時數之薪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領僱用獎助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表
    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雇主,得於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推介轄區之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提出僱用獎助之申請。
第一項僱用期間,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超過二十日而未
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雇主依前二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
    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
    時發給新臺幣八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四、中高齡者與雇主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受僱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
    小時發給新臺幣七十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雇主給付薪
資低於前項各款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僱用獎助
。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雇主依本辦法、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
之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應合併計算;其申領期
間最長十二個月。
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並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規
定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獎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按雇主申請送達
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助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第二款或第
四款規定之最高金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