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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
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出具。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被保險人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就
醫,其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
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失能或死亡津貼申請條件之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因同一
失能或死亡事故,符合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其他給付或補助條件時,
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