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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有害作業期間,為發現其健康有無異常,以促使投保單
位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健康管理措施所實施之健康檢查。
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稱健康追蹤檢查,指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
另行指定之有害作業,其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為及早發現其與職
業相關之異常或疾病徵兆,以提供其相關健康保護及權益保障措施所實施
之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