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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勞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1
一、為強化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勞動檢查及處理原
    則之一致性,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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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事業單位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已實施勞工身心健康風險之
    分析、辨識或評估程序,並提出後續改善執行時程者,應檢視其執行
    內容及規劃時程之有效性及合理性,必要時仍應就違反法令規定項目
    ,予以處分。
6
六、各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之勞動檢查(檢查重點如
    附錄),應以事業單位持續就其勞工身心健康情形進行整體性之評估
    及改善為檢查重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個案進行調查:
(一)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事業單位經陳情、申訴、檢舉有不符勞動法令規定。
(三)因職業健康調查必要,必須就個案進行瞭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