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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2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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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
    依下列原則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應辦事項實施檢查: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
      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4.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
      5.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
        護者。
      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7.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
        令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2.經本部參酌勞動環境情勢及民意需求,政策指示勞動條件專案檢
        查實施對象及規模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2.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包括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
      3.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屋頂或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
      4.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5.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生殖毒性物質及急毒性、高
        腐蝕性之化學品(包括特定化學物質、有機溶劑、結晶型游離二
        氧化矽及鉛等)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高溫、異常氣壓等物理
        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6.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
        酵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
        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7.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及市場查驗專案。
      8.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專案。
      9.高風險事業單位外國人危害預防專案。
     10.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死亡或重傷之職
      業災害者。
(二)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一年內曾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
      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
      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
      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危害性之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
      原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對於上開優先檢查對象
    應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為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