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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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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專校院開設微學程之課程規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一微學程為六學分課程,每一學分應開設十六節課至十八節課;
      每節課五十分鐘。
(二)依職能及實務需求,區分為專業性、實務性課程模組,總計十門增
      能課程,其課綱如附件一:
      1.專業性課程,各為二學分,至少需開設其中一門課。
      2.實務性課程,得依特色及需求彈性規劃學分,至少需開設二學分
        。
(三)以授課對象已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附表六規定課程訓練合格
      之基礎,按前款之課程進行組合。
    微學程課程名稱得依大專校院之特色調整,課程內容有特殊規劃者,
    併於申請計畫書(附件二)具體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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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專校院辦理微學程之方式如下:
(一)微學程名稱依課程及師資特色訂定。
(二)課程應由大專校院開設,且須於一學年(二學期)內開設完畢。
(三)依課程需求及屬性,聘任專長相符且符合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與
      相關人員之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附表四所定在職教
      育訓練講師資格之講師授課。
(四)依課程屬性,鼓勵講師發展創新教學模式,例如翻轉教學、PBL(
      Problem/Project/Product-Based Learning)教學、TBL(
      Team-Based Learning) 、團隊競爭學習、同儕互評、即時反饋等
      ,並強化與業界及社群的交流。
(五)符合資格之參與課程學員至少十五人,課程結束完成訓練未達十五
      人應提出原因及相關說明,並按不足人數之比例扣減印製費及雜費
      等費用。
(六)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向參與課程學員收取部分學分費,每學分以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配合微學程規劃,建構可落實之制度性支
      持措施,例如減收或免學分費、彈性授課、獎學金及全勤獎勵。
(八)修畢總學分六學分以上,且其中專業性課程及實務性課程應分別修
      畢二學分,由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報送學員資料經職安署同意後
      ,授予微學程修畢證明。
(九)取得微學程修畢證明者,職安署得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八條規
      定,於「全國勞工健康服務人員暨教育訓練管理系統」登錄從事勞
      工健康服務護理及相關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時數。
(十)微學程之課程以碩士班等級性質規劃,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得依
      相關規定辦理抵免碩博士班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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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微學程課程之授課對象應為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資
    格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且為現職從事勞工健康服務工作或具一
    年以上實際從事勞工健康服務經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