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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四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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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訂定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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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善用檢查人力,發揮監督檢查效能,就我國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
    生及職業災害情況,訂定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
    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本部授權
    之勞動檢查機構及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北、中、
    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依其內容擬訂年度監督檢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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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目標
一、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二、持續降低職業災害,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保障勞工基本人
    權。
三、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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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策略
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督促事業單位
    遵守勞動條件相關法令,並對勞動條件法令遵循度不佳之事業單位,
    優先實施檢查。
二、實施風險分級管理,提升產業安全衛生水準:
(一)績優企業:優先施以自主管理制度之訪查監督,並辦理座談、觀摩
      、分享學習等活動,協助安全衛生績優單位邁向標竿企業。
(二)高風險事業:高違規、高風險及高職災發生率等事業單位,優先實
      施檢查,並提供改善協助,落實法令規定。
(三)中小企業:提供教育訓練、參訪、輔導、諮詢及觀摩等協助,並透
      過安衛家族、促進會及大廠帶小廠等服務資源,提升其安全衛生管
      理水準。
三、整合產官學界資源,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以績效評核及獎勵方式,鼓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等積極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並補助事業單位及有
      關團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文化促進活動。
(二)推動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促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勞資團體
      、事業單位及學校主動辦理,推廣安全衛生文化在地扎根,並可結
      合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活動,提高事業單位參與率。
(三)推動安全衛生伙伴合作:與大型企業、工業區、專業團體及產業公
      會等單位締結安全衛生伙伴關係,擴大資源分享及輔導協助成效。
(四)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推動部會與機關間合作減災及共同管理機
      制,強化防災效能。
(五)強化工作者安全衛生知能:針對特殊族群、高風險工作者及無一定
      雇主等勞工,強化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另藉由高風險事業之製造、
      供應商等供應鏈、衛星工廠體系及新興傳播管道,傳遞安全衛生防
      災訊息。
四、建構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結合財團法人職業災害
    預防及重建中心資源,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診斷、輔導相關技術、
    設施經費補助及管理實務之諮詢服務,加強安全衛生知識推廣應用。
五、優化勞動檢查人員專業知能及服務品質,建置勞動檢查作業標準、技
    術手冊及指引,善用資訊科技,發展智慧化勞動監督檢查技術,以提
    升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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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
    依下列原則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應辦事項實施檢查: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發生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及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2.年度防災重點輔導對象,不配合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者。
      3.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4.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
      5.未依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或落實勞工身心健康保
        護者。
      6.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7.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勞動條件部分:
      1.經陳情、申訴、檢舉案件數多或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違反勞動法
        令影響層面廣泛之行業。
      2.經本部參酌勞動環境情勢及民意需求,政策指示勞動條件專案檢
        查實施對象及規模者。
(二)職業安全衛生部分:
      1.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2.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包括污水下水道新建工程)。
      3.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屋頂或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
      4.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失能災害預防專案。
      5.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生殖毒性物質及急毒性、高
        腐蝕性之化學品(包括特定化學物質、有機溶劑、結晶型游離二
        氧化矽及鉛等)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高溫、異常氣壓等物理
        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6.下水道、暗溝、人孔、涵管、水塔、化糞池、生(消)化槽、發
        酵槽、溫泉水槽、污水處理槽、船艙、反應槽及儲槽等內部作業
        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7.機械設備器具源頭管理及市場查驗專案。
      8.戶外作業高風險事業單位熱危害預防專案。
      9.高風險事業單位外國人危害預防專案。
     10.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專案
     11.作業環境監測業務查核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死亡或重傷之職
      業災害者。
(二)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
      ,一年內曾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
      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
      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
      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
      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危害性之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
      原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對於上開優先檢查對象
    應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為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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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
(一)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二)勞工出勤紀錄。
(三)勞工工資清冊。
(四)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
      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五)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六)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七)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八)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撥)。
(九)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十)童工、青少年、女性勞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十一)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十二)工作規則之報備。
(十三)勞資會議之舉辦。
(十四)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十五)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十六)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
        項。
(十七)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國
        人查察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作業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高壓氣體與非供高壓氣體使用之危險性設備、起重升降機具等之
        安全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輸送帶、機械夾捲危害等
        之預防事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具有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措施、暴露評估(包括作業環境監
        測)及分級管理、通風換氣、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管理等職業病
        預防事項。
      8.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自動檢查事項。
      9.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0.危險性工作場所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1.高壓氣體作業、營造作業及有害作業相關作業主管之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執行事項。
     12.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規章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
        理事項。
     14.安全衛生個人防護具之置備及使用事項。
     15.防範高氣溫戶外作業引起之熱疾病危害預防事項。
     16.堆高機傾倒時,防止駕駛者被堆高機壓傷之安全帶、護欄或其他
        安全防護措施。
     17.從事小型鍋爐操作、堆高機操作、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
        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及
        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高空工作車操作、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
        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機械集材運材作業、高壓室內
        作業、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之作業等危害預防事項。
     18.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落實事項。
     19.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對於高風險之安全支撐組拆、塔式起重機組
        立、使用、爬升及拆除、施工構臺組拆、施工架組拆、模板支撐
        組拆、鋼構組配、地梁及橋梁墩柱鋼筋組立、橋梁場撐組拆、電
        梯口及樓板邊緣吊料、使用合梯、移動梯及管溝開挖等作業及鄰
        近軌道之營造工程,應依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實施
        檢查。另對於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施工架、施工構臺、
        擋土支撐、模板支撐、橋梁工程採支撐先進或懸臂工法等以工作
        車推進及以起重機從事節塊或全跨吊裝工法等方式施工,應查明
        是否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土壤
        )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
        後,據以執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並對於營造作
        業主管是否管制進入作業之勞工或其他人員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及相關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是否有效,始得進場作業。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合梯、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及高空工作車作
        業等,以加強檢查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
        ,並提供作業勞工安全防護具。
      3.屋頂作業災害預防檢查:針對屋頂作業檢查重點如下:
     (1)事業單位是否於斜度大於三十四度,或為滑溜之屋頂,設置適
          當之護欄;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於屋架上設置適
          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
          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2)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建照執照或實際新建、增建、改
          建或修建工廠之鋼構屋頂,以事業單位是否設置高度九十公分
          以上之女兒牆或適當強度欄杆;對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
          應於屋頂頂面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通道,並於
          屋頂採光範圍下方裝設堅固格柵。
      4.具火災爆炸高風險工廠之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置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場所或作業
        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危險性工
        作場所之製程安全評估、採購管理、承攬管理或變更管理事項、
        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緊急應變措施等事
        項及預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5.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電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
        壓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設備接地、交流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
        裝置、工程作業之臨時用電設備或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
        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
        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
        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6.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化機械或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
        護罩、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緊急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
        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及動力衝剪機械及其光電式
        安全裝置、手推刨床及其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及其反撥預防裝置與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動力堆高機、研磨機、
        研磨輪等,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等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7.機械、設備及器具源頭管理之檢查:以事業單位廠場內既有或新
        購入設置經公告指定之動力衝剪、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研磨機、研磨輪、動力堆高機、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
        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
        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交流電焊機用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金屬材料加工用傳統式(非數值控制)人工導引
        車/銑/搪床、金屬材料加工用車床(含數值控制車床)及金屬
        材料加工用加工中心機(含銑/搪床/聯製機)等機械、設備或
        器具,應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及
        第八條所定完成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認可驗證機構完成型式驗證
        合格,並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相關規定為檢查重點。
      8.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
        ,應加強查察使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是否經檢查合格、檢
        查合格證是否逾有效期限,及操作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或經技能
        檢定合格。
      9.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起重吊掛作業以人員資格、吊鉤防止脫
        落裝置、過負荷及過捲揚預防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符合規定,吊
        掛用具有無變形或損傷等異狀,及具外伸撐座或擴寬式履帶起重
        機伸至最大極限位置等安全裝置及措施為檢查重點,並查察移動
        式起重機使用輔助伸臂或搭乘設備時,輔助伸臂是否經檢查機構
        檢查合格,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是否經專業機構簽認,有無依規
        定設置安全母索,及使勞工配戴安全帽、全身背負式安全帶,要
        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設備內人員確實辦理,並實施作業前
        檢點、作業中查核及自動檢查,另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是否依規
        定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並
        採取必要之預防或改善措施。升降機以手拉門之門扉連鎖裝置、
        捲揚機設置及鋼索數量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有無實施定期自動檢
        查等為檢查重點。
     10.使用道路作業或鄰接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是否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柵欄、訂定交通維持計畫是否經
        地方政府核准、人員配戴有反光帶、安全帽、穿著顏色鮮明之施
        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11.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
        置效能、腐蝕漏洩防止設施、呼吸防護計畫訂定與執行、勞工個
        人防護具置備及使用情形、作業環境監測、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
        工健康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僱用或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
        人力及作業管理,與肌肉骨骼疾病、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等新
        興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措施等為檢查重點。
     12.職場暴力等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預防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訂定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落實辨識及評估危害、適當
        配置作業場所、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
        教育訓練、建立事件處理程序、成效評估與改善等預防措施及執
        行紀錄列為檢查重點。
     13.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檢查:針對高風險事業單位,以其是否採取
        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警告傳達與標示、教育訓練、設置或提供
        適當防護設備或個人防護具及健康管理等危害預防措施為檢查重
        點。
     14.局限空間危害預防檢查:針對下水道、污水池、人孔、儲槽、反
        應槽、發酵槽、船艙、水塔、化糞池等有缺氧或中毒之虞之局限
        空間作業場所,作業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作業時應指定缺氧
        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並確實採取通風換氣及確認氧氣及危害物質
        濃度。實施檢查時,如非局限空間作業期間,仍需查核其既往作
        業紀錄。
     15.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倉儲業及邊
        坡作業者,以裝卸、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及起重吊掛作業安全管
        理為檢查重點。
     16.鄰水作業溺水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雨季期間易造成河川水位暴漲
        之鄰水作業施工廠商,以設置防止勞工落水之設施或使勞工著用
        救生衣或置備動力救生船等設備,並以選任專責警戒人員及擬訂
        緊急應變計畫(包括通報系統、撤離程序、救援程序)為檢查重
        點。
     17.勞動檢查機構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二十三條之組織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之承攬管理及統合管理事項列為檢查重點,另針對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事業單位
        ,查核其建置及執行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18.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檢查:營造作業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4750,並依職安署「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
        注意事項」辦理。
     19.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檢查:以是否辦理具健康危害之化學品分級管
        理、管制性化學品許可及優先管理化學品備查等為檢查重點。
     20.影片拍攝及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之安全檢查:掌握轄區影片
        拍攝、大型遊樂園、演唱會、跨年晚會及節慶等活動時程,針對
        從事片場佈置、舞台架設、布景搭建、道具搬運及辦理活動等作
        業,以是否採取爆炸、火災、墜落、感電、物體飛落、物體倒塌
        、溺水等災害防止措施為檢查重點。
     21.職場夜間工作危害預防檢查:針對從事夜間工作之勞工,應以勞
        工安全為第一優先,並依職場夜間工作安全衛生指引之建議事項
        ,就各工作場所實施風險評估,及檢討緊急應變處理程序,配置
        適當人力,落實勞工相關教育訓練,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常見
        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2.外送作業災害預防檢查:以是否依本部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及
        執行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供人
        身保險與財產保險等保障、合理派單、危害告知、置備安全帽、
        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及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必要安全
        衛生防護設施為檢查重點。
     23.特定對象保護檢查:
     (1)針對外國人、漁工、原住民、青少年、童工、技術生、中高齡
          者及高齡者勞工等族群較常從事之行業,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及常見災害相關預防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2)針對未滿十八歲者、妊娠及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應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健康管理及健康保
          護措施列為檢查重點。
9
玖、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檢查:各勞動檢查機構以執行本部規劃之
      專案檢查及交辦檢查事項為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辦
      理轄內之申訴案、一般檢查及配合本部交辦專案,另得視需要自行
      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二)精準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及廠區外地下管線施工、維修保養、檢
      查等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
      氣壓作業、危險性設備之相關系統檢修、營建用升降機組拆及升降
      機維修作業、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爬升及拆卸作業、人字臂起重
      桿組拆作業、大型構造物拆除作業、屋頂相關作業、使用架空索道
      從事運輸作業、繩索作業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等
      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要求事業單位事前提報其施
      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三)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職安署訂定之檢
      查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四)重大災害檢查: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並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業單位實施完整檢查。
(五)申訴案檢查: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直轄市及
      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等規定,針對申訴
      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六)動態巡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
      、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七)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案審查及現場複查:參照
      職安署訂定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處理
      原則」辦理審查;對經審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
      替代檢查案實施現場複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安全
      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作業,以落實該設備管理之完善性及繼續
      使用之安全性。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職安署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
      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
      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設施及事項作業。另甲類場所事業單
      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將製作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
      動檢查機構備查。
(九)風險分級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及營造工地之基本資
      料,並針對具有火災爆炸、局限空間、機械捲夾、墜落、倒塌崩塌
      等潛在危害之工作場所及營造工地,依其特性、管理狀況、違反職
      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紀錄、是否屬危
      險性工作場所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檢查。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職安署針對高職災、高
      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
      及企業工會。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
      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勞動部重大
      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二款檢查作業程序辦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工會檢舉及媒體報導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或媒體報導
      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應即依法處理及確實
      作好保密工作。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
      者,除通知立即改善外,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
      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一條或最
      低工資法第十七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於
      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職工
      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項,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
      依法處理,各該主管機關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
      政罰法有關規定辦理。
(六)為發揮勞動檢查效能,勞動檢查機構就事業單位之風險特性及規模
      等考量後,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策略,實施監督檢查作為,檢查發現
      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勞動場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
        六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
        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
        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設施設備缺失
        、人員操作不當等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復工。
      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逾規定期間未經再檢
        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法裁處
        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
        用。
      3.事業單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情事者,
        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4.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情形外,需完備事業單位意見
        陳述程序後,依法裁處罰鍰,罰鍰之額度依本部「違反職業安全
        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符合該要點第八
        點規定者,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5.專案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
        實施追蹤複查。
(七)勞動檢查機構於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有查獲建築法所規範之昇
      降設備未依規定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應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
      機關,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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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配合措施
一、對於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以外聘專家團隊實施訪視或座談等方式監督改善,藉
    系統運作查核機制促進其自主管理效能。
二、協助危險性工作場所之高風險產業,落實自主安全管理
(一)加強高風險化學製程安全管理,持續降低火災爆炸災害,並強化維
      修保養作業管理,有效預防維修保養災害。
(二)強化營造工地安全管理制度並加強公共工程災害預防,推廣統合管
      理技術及自主管理制度。
三、推動中小企業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協助機制
(一)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型企業實施專案輔導。
(二)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設施亟需改善者,得視其需求,轉
      介受本部補助辦理中小企業工作環境輔導改善計畫之地方政府或職
      安署委託之統籌支援管理單位,提供諮詢、訪視或輔導等資源協助
      。
(三)對經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依法無需特約勞工健康服務醫、護或相關人
      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者,應視其需求,轉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
      及重建中心,提供協助、訪視與服務。
(四)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九十九人以下,且為依法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
      員之事業單位,有相關補助需求者,協助提供申請管道及資訊。
四、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選定職業災害較高之行業,針對職業災害發生特
      性,辦理相關防災專業訓練及製作各項宣導摺頁、手冊等,加強對
      事業單位雇主及勞工之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負責事業單位安全衛生相關人員之設置
      與異動,以建立防災體系;並得規劃辦理高風險事業單位安全衛生
      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作業主管等之在職講習,提升
      其執行業務能力。
(三)與工會配合辦理新進會員教育訓練,建立自營作業者資料庫,舉辦
      自營作業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增進其安全衛生知識與技能。
(四)勞動檢查機構應製作重大職業災害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之相關事
      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五)加強推動「營造作業人員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核發臺灣職安卡作
      業要點」,辦理營造作業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提升營造作
      業人員安全衛生知識,落實進場管理。
五、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一)辦理「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推行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
      員」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選拔」評選及頒獎表揚
      活動,鼓勵國內企業向工安標竿學習,塑造良好工安水準。
(二)鼓勵獲獎單位基於企業社會責任,將安全衛生經驗分享國人如 XR
      體感訓練、CCTV  科技監控、智慧圍籬警示及推動 ESG  永續發展
      等具創新或創意作為。
(三)鼓勵公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集團企業、安衛專業團體、高中(
      職)以上學校等自主辦理年度職場安全健康週活動。
(四)藉助與大型企業、相關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
      案等締結安全(健康)伙伴關係,共同合作發掘、鑑別及解決工作
      場所危害,並以教育訓練、宣導輔導、成果分享、高階主管座談等
      方式,協助合作伙伴改善並向上提升整體職場安全衛生水準及健康
      勞動力。
六、事業單位同一作業類別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第四級管理人數達三人
    以上或發現疑似職業病案例,且該作業具重大潛在風險者,應對其實
    施輔導等協助改善措施。
七、各勞動檢查機構對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認可醫療機構,
    至事業單位實施疑似職業病訪視與配合本部職業病鑑定之調查,及對
    有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至事業單位實施職業災害勞工為復工所為
    之工作分析及設置輔助設施之評估,應予協助。
八、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強化與轄區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職業災害勞工
    (以下簡稱職災勞工)專業服務人員之聯繫,協助完善職災勞工後續
    重建服務。
九、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協助轄內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高中(職)學
    生職業安全衛生宣導,促進職安衛意識向下扎根。
十、對曾獲得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五星獎及通過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驗證且於有效期間者,依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減收該投保單位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行業別費率,以鼓勵其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十一、其他必要注意事項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
        位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
        於實施檢查後隨時更新及配合鍵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
        系統」。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
        查時,應全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二)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
        構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三)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職安署、各勞動檢查機構與直轄市及
        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對執行勞動檢查之人員實施相關訓練
        。
  (四)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或查核,並辦理相關法令宣
        導、輔導及法遵訪視等工作。
  (五)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於「地方政府勞動條件檢查
        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勞動條件檢查執行情形。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
        職安署或勞動檢查機構協助處理。
  (七)職安署、勞動檢查機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
        繫,溝通協調檢查作法。
  (八)職安署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聯繫會報,協調增
        進安全衛生事項。
  (九)推動「規劃設計階段風險評估」機制,在工程規劃設計時,工程
        主辦機關應將安全衛生注意事項、圖說、施工安全衛生規範及安
        全衛生明細表等作為招標文件,納入契約執行,確保施工階段勞
        工的安全。
  (十)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之一」及「加強公共
        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督導各公共工程落實招標文
        件之安全衛生管理應辦事項及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安全衛生查核事
        宜,並對重大公共工程會同工程主辦機關實施聯合稽查。檢查結
        果並副知工程主辦單位督促事業單位改善。
  (十一)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合格製造人品質督導,查核其
          品管與品保措施是否落實,強化主任設計者、施工負責人管理
          機制,要求製造人確實依法令規定設計及製造。
  (十二)配合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與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執行火
          災爆炸(石化製程、爆竹煙火、科技廠等)跨部會聯合檢查,
          並各依主管法令辦理。
  (十三)對於高工時、高違規與社會高度關注之行業,優先配合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聯合稽查。
  (十四)實施勞動檢查時,就實領工資接近甚至低於最低工資者加強查
          察,檢視有無違反最低工資法第五條規定,檢查會談紀錄表上
          併請加註受檢單位或渠等勞工之工資結構留存。
  (十五)實施勞動檢查時,如遇事業單位僱有未滿十八歲之勞工,應優
          先列入抽查對象,並應確實遵守「童工及青少年勞動條件檢查
          原則」,以保障童工及青少年之勞動條件權益。
  (十六)實施勞動檢查時,就運用勞動基準法新制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
          加強查察雇主有無依法令程序辦理。
  (十七)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勞動檢查業務時,對於
          涉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之行業,必要時得邀
          請專業人士陪同,以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十八)對於常見涉有薪資回捐之特定行業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將是否
          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列為檢查重
          點,以維護勞工權益。
  (十九)針對職災勞工,雇主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六十六
          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配合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評估擬定職
          災勞工之復工計畫,協助其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工作之相關
          措施。
  (二十)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或職災勞工對於職業傷病診治、醫
          療復健及職能復健等有疑義時,應予輔導,或轉介財團法人職
          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及相關專責醫院,予以協助。
  (二十一)對於常見與自然人簽訂承攬契約、委任合約之特定行業實施
            勞動檢查時,應適時就事業單位與自然人之契約關係進行瞭
            解,並參照「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認定是否屬勞動契約
            ,如經確認屬勞動契約,應檢查其勞動法令之落實情形,以
            維護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