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 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