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人學習職業技術、提高國家 職業技術水準而辦理技能競賽,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技能競賽係指: 一、全國技能競賽。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三、國手選拔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五、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技能競賽。 前項第四款國際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技能競賽組織主辦;國際展能節職業 技能競賽係指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由本會辦理。 前項技能競賽,本會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辦理。
下列單位得依第二條第五款向本會申請辦理技能競賽: 一、直轄市或縣(市)以上政府機關。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三、全國性同業公會聯合會、職業工會聯合會、工業會及商業會等法人團 體。 前項規定舉辦競賽之單位,得向本會申請認可。經認可者,自該單位發給 前三名成績證明書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得申請免 術科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