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各項文件資料包括:
一、職員名冊應記載職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地址、電話
及到職、離職日期等事項。
二、各項收費之收據存根,含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收據存根。
三、會計帳冊。
四、求職登記及求才登記表應記載求職人或雇主名稱、地址、電話、登記
日期及求職、求才條件等事項。
五、求職、求才狀況表。
六、與雇主、求職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仲介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
人報到紀錄表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八、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