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5 14:32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pre>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 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pre>
第 2 條
<pre>就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pre>
第 3 條
<pre>本保險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監理。 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對保險人核定之案件發生爭議時,應先向勞工保險監 理委員會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