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一 章 總則
<pre>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五項 規定訂定之。</pre>
<pre>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可醫療機構:指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災害勞工 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性服務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醫療機構。 二、網絡醫院:指開設職業醫學科門診,且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加入認可醫療機構建立之區域職業傷病診治服務網絡之醫療 機構。 三、疑似職業病:指依疾病診斷、罹病者工作經歷及相關流行病學證據, 無法排除疾病與工作之因果關係,且依現有資料研判,職業造成此疾 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未達百分之五十者。 四、職業傷病通報:指將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或職業傷害個案資料,登錄 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業傷病通報系統之行為。</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