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5 19:07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十四 章 附則
第 173-1 條
<pre>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pre>
第 174 條
<pre>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第十八條第 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自一百十一 年一月一日施行。</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